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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宗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

发布日期:2023-05-26来源: 市委统战部作者:统战部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1.监督指导宗教领域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倡导宗教场所文明祭祀,提倡使用鲜花、电子灯、环保香等替代品,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文明祭祀提示牌或标语。禁止燃烧高香大蜡,严格执行香体可燃部分长度不超过50厘米、直径不超过1厘米的环保标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监督佛道教场所严格落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佛道教场所内禁止燃放高香、大蜡、纸钱和烟花爆竹的通告》。对宗教场所祭祀行为进行巡查检查。

2.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3.公众举报电话:0816—2221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