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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22-03-02来源: 市委统战部作者:统战部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表1

责任边界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和建议。

(三)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协调民族关系,促进各族群众加强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表扬)活动;负责抓好城市民族工作,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来绵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

(四)参与制定有关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和供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

(五)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调查研究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六)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民族地区拟定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各级民族类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做好市级民族类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及资金拨付。

(七)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帮扶、经济技术协作,配合承办民族地区乡村振兴事宜,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使用工作,做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传承工作,依法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指导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题材文化作品(产品)进行审查。

(九)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依法处置非法、违法宗教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依法管理外国人在绵宗教活动。

(十)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帮助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解决或协调的事务。

(十一)负责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民族宗教领域动态信息汇总、分析;承担全市民族宗教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确认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指导民族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三)巩固、发展同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负责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联系和教育培训,协助做好政治安排;指导民族宗教团体换届选举、制度修订,协助人事安排。

(十四)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项,维护全市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稳定。

(十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和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全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

实施依据

1.《宗教务条例》第四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之外举行,参加人数超过一定规模、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大型宗教活动,由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作出批准决定的,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五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资格,涉及的土地、房产及资金是否达到申报要求,人员、资金及规章制度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评估。

3.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督责任:对相关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应当报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责任主体

绵阳市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资格,涉及的土地、房产及资金是否达到申报要求,人员、资金及规章制度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评估。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相关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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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跨县(市、区)宗教活动审批

实施依据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跨市(州)、县(市、区)举行,并且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三十日前,向举办地市(州)人民政府宗教实施依据 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五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资格,涉及的土地、房产及资金是否达到申报要求,人员、资金及规章制度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评估。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相关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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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资格,涉及的土地、房产及资金是否达到申报要求,人员、资金及规章制度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 地考察评估。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相关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5

序号

5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 局、风貌和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意见,属于寺观教堂的,经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2. 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资格,涉及的土地、房产及资金是否达到申报要求,人员、资金及规章制度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评估。

3.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 事后监督责任:对相关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6

序号

6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实施依据

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4.《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六条“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宗教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资格,涉及的土地、房产及资金是否达到申报要求,人员、资金及规章制度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评估。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相关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7

序号

7

权力类别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超过人民币十万元的,宗教团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宗教院校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活动场所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报资格,涉及的土地、房产及资金是否达到申报要求,人员、资金及规章制度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评估。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相关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8

序号

1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二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9

序号

2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二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10

序号

3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备案擅自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本省主持、开展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活动;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 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11

序号

4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12

序号

5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擅自主持集体宗教活动的。”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13

序号

6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 告,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参与境外组织和个人非法传教的;……”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14

序号

7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 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三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15

序号

8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16

序号

9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17

序号

10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实施依据 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18

序号

11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19

序号

12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20

序号

13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21

序号

14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22

序号

15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23

序号

23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宗教事务条例》禁止内容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八条“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24

序号

17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及印刷品,不得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及印刷品。”

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非法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及印刷品的;……”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25

序号

18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和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的;……”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26

序号

19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27

序号

20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28

序号

21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29

序号

22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宗教教职人员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备案擅自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30

序号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31

序号

24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32

序号

25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33

序号

26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34

序号

27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35

序号

28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36

序号

29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37

序号

30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38

序号

31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39

序号

32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40

序号

33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1.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2.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41

序号

34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42

序号

35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43

序号

36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44

序号

37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宗教教职人员未经备案擅自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备案擅自跨县(市、区)主持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本省主持、开展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活动;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45

序号

38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擅自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46

序号

39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影像、图像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擅自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影像、图像的。”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经举报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涉嫌上述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47

序号

1

权力类别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和变更

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审核户籍登记资料及相关人身份及关系证明材料是否达到申报要求。

3.决定责任:符合审批要求的,做出同意决定并制发《四川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书》;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审批结果于承诺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与公安部门建立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的协商联络和监督检查机制。

6.其他责任:每半年将本行政辖区内的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情况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备案一次。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48

序号

1

权力类别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3.《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组织开展初评,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提请审议、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及《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49

序号

1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宗 教 事 务 部 门 备 案 , 可 以 从 事 宗 教 教 务 活动。……”

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宗教教职人员由宗教团体按照本团体的有关管理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经认定备案后,由认定的宗教团体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宗教活动。……”

3.《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部门是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部门。”

4.《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5.《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由各宗教团体按各教规定认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转报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报材料,转报省民宗委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报材料,不予备案,退回申请团体。

4.解释责任:书面告知申请团体不予备案理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

表2-50

序号

2

权力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任职的备案

实施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提出意见,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县(市、区)无本宗教的宗教团体,报市(州)宗教团体同意;市(州)无本宗教的宗教团体,报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

3.《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第三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后10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转报责任: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申报材料,转报省民宗委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报材料,不予备案,退回申请团体。

4.解释责任:书面告知申请团体不予备案理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及《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222119